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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出台专门文件部署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制度

发布时间:2022-02-16

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、国务院教育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。通过强有力的督导,强化校(园)长主体责任,对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、规范办学行为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意义重大。

2020年2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明确提出,“原则上,学校校(园)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,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”。为落实上述要求,教育部出台《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专门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。

《意见》明确,中小学校(园)长综合督导评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强化校(园)长职责和使命担当,激发办学活力,着力提升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水平。

《意见》要求,开展校(园)长综合督导评估,要坚持正确导向,发挥督导评估的指挥棒作用,落实“五育并举”,坚持发展性评价,着力解决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。要加强统筹协调,加强与学前教育办园行为评估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、责任督学挂牌督导、巡视巡查、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协调,避免增加基层负担。要体现因地制宜,既强化对校(园)长履职的统一要求,又充分考虑地区和学校的差异性,推动办出特色。要创新方式方法,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,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、明察暗访相结合、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,优化工作流程,确保督出效果。

《意见》明确,校(园)长综合督导评价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(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)。其中,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、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,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、完全中学、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。

《意见》从党的建设、立德树人、学校治理、教师工作、规范办学、安全卫生、满意度调查等7个方面,明确了综合督导评估的重点。同时,针对幼儿园园长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、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分别制定了督导评估参考要点。各省份可结合实际,在参考要点的基础上,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督导评估指标。既强化了综合督导评估的国家统一要求,又给各地留下了充足空间,确保符合地方和学校实际。

《意见》对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综合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作出安排,并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、综合督导的实施程序、试点要求、工作要求、督导评估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。为有效发挥校(园)长综合督导评估的作用,《意见》特别强调:县级以上党委、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,作为办学情况诊断、重大决策、校(园)长考核的重要依据;有关部门要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(园)长表彰奖励、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;对问题突出、整改不力的校(园)长,要依照《教育督导问责办法》进行严肃问责;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中小学幼儿园校(园)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报告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
根据《意见》部署,2022年,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考虑地域分布、事业发展水平、工作基础等情况,遴选部分省份率先试点,在总结经验基础上,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。